租赁合同无效后,出租方应返还承租方的哪些费用?
租赁合同无效后,出租方通常应返还承租方以下费用:
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相关
已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已预先支付了租金,在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出租方应将已收取的租金返还给承租方。但实践中,会将承租方应支付的占有使用费与出租人应返还的租金相互抵扣,多退少补。
占有使用费多付部分:如果承租方在合同无效前多支付了房屋占有使用费,超出其实际使用期间应支付的费用部分,出租方也应当予以返还。
保证金、押金及进场费等
保证金、押金及进场费等属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实务中法院一般支持退还,但前提是承租方要能够提供相关的交付凭证作为证据。
其他费用
预付的物业费、水电费等:如果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预先支付了应由其承担的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且在合同无效时尚有剩余未使用的部分,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与相关服务提供方进行结算,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承租方。
未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某些特定的服务,如广告宣传、设备维护等,但在合同无效前这些服务尚未实际发生或仅部分发生,对于承租方已预先支付的未实际发生部分的服务费用,出租方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存在承租方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且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双方应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这种情况下,出租方应按其过错比例向承租方支付相应的装饰装修物现值损失赔偿款,而不是直接返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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