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交易的注意事项:

1. 划拨性质的土地出让金问题

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时,可能会忽略划拨性质土地需要缴纳出让金的问题。由于出让金的金额往往较高,双方的责任分配可能会产生分歧。经过律师的调解,最终双方同意根据土地使用年限来分担出让金,但合同的签署者和缴纳责任依然由出让方承担。在出让方支付了出让金和契税后,更新产权证书,才有权出售该房产。

在本案例中,卖方拥有一栋两层的办公楼,所有权登记在同一房地产证上。最初,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建议一次性支付所有土地出让金。考虑到卖方的资金压力及划拨用地的无使用期限优势,律师建议仅对本次出售的房屋补缴出让金。因为该房屋没有分摊土地面积的登记,卖方需向长宁区房地产测绘管理办公室索取分摊土地面积的查阅单,并将其提交给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如交易的办公楼为划拨性质,双方应特别注意并预留充裕的交易时间,以避免违约。

2. 售房发票的开具方法

个人出售房产时,通常由税务部门负责开具售房发票;而出售方若为公司,则自行开具发票。出售方可以根据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本次交易中,因买方为公司,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抵扣,从而降低购房成本。

虽然出售方为一般纳税人,但因选择简单征收,无法开具大额发票。为确保交易完成,出售方特别向登记地税务部门申请临时开具大额发票的权限。发票格式需提前与交易中心的税务部门确认,发票内容需包括:货物名称(商品房及产证编号)、单位平方米、数量(建筑面积)、金额(可分多张发票开具),并在备注中详细说明房屋地址及合同金额。

3. 出售方的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由出售方所在公司主管的税务所进行评估并缴纳。通常,税务专管员负责初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经税务所领导审核后,方可到税务柜台进行申报。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土地出让金等特殊情况,且营改增政策刚刚实施,税务软件的不足和部门内对于核定方案的不同理解,使得律师协助出售方与地税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准确计算,成为本次法律服务中的一项挑战。

在这次交易中,由于出售的房产均由一本产证登记,只有一个产证编号,受税务部门软件限制,各单元的土地增值税虽然可以独立核算,但在系统内需合并申报,因此最终税务所只能开具一张土地增值税发票,各单元应缴的土地增值税金额也无法逐一列出。

在缴纳完土地增值税后,需前往交易中心处理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若评估价格高于发票金额,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契税将依据评估价格而非发票金额进行缴纳。出售方需在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的税款。

由于出售的办公楼属于非住宅性质,均按差额纳税,因此保留原购房合同、发票及税单显得尤为重要,务必妥善保存。若无法提供原购房凭证,将无法申请抵扣,可能会多缴大量税款,这种情况下,出售方可能会陷入极大的经济压力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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